王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曹某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女方,存款平分。冷静期内,王某某发现曹某某隐瞒巨额债务,且自身处于哺乳期,依据《民法典》第1082条主张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民政局已颁发离婚证。王某某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且违背公序良俗,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曹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女方未受胁迫,拒绝重新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否以显失公平或特殊保护期为由撤销已生效的财产分割协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医院出具的哺乳期诊断证明及被告隐瞒债务的银行流水作为书证。被告曹某某提交双方沟通记录,证明原告签署协议时神志清醒。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原《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条款部分无效;2. 被告曹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支付补偿款人民币50万元,作为对原协议中房产及存款分割方案的调整;3. 双方确认除上述款项外,无其他争议,婚姻关系解除状态不变。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虽婚姻关系解除,但若存在显失公平或侵害哺乳期妇女合法权益情形,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对财产分割协议进行调整。体现了司法对特殊时期妇女权益的倾斜保护,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