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郭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与被告郭某系夫妻,郭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期间郭某多次对董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董某身心受损。董某遂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争议焦点在于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家暴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双方对债务性质及金额存在较大分歧,董某申请对借款流向进行司法审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被告为现役军人,法院依法进行诉前调解。审理过程中,双方同意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银行流水,并申请了司法审计鉴定意见,以证明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被告虽未出庭,但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及家暴证据,确认债务性质及过错责任。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原告董某与被告郭某离婚;2. 确认郭某名下某笔大额借款为个人债务,由郭某独自承担清偿责任,董某不承担连带责任;3.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董某所有,董某补偿郭某折价款;4. 鉴于郭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在财产分割中予以少分。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人配偶离婚案件中,结合家暴情节对债务性质的认定规则。通过司法审计厘清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界限,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及受害方的权益保护,为涉军离婚及复杂债务分割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