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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于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于某某系现役军人,长期驻守边疆。曾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期间于某某因执行任务长期缺席家庭生活,双方沟通减少,感情逐渐疏远。曾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于某某表示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正值妻子孕期,应给予照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女方处于孕期这一特殊保护期内,结合涉军婚姻的特殊性,是否应当准予离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原告曾某某提交了孕期检查报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分居证明等书证,主张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于某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悔过书,主张感情未破裂并请求驳回诉请。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军人婚姻保护条款与孕期特殊保护条款的适用冲突及平衡。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诉请。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准予离婚。驳回原告曾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以及女方孕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强制性规定。在军人长期服役导致夫妻分居的特殊背景下,法院优先适用孕期保护条款,体现了法律对妇女权益及军婚稳定的双重保护,警示非军人配偶在特定时期需承担更多维系婚姻的义务。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