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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约定房产归张某。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严重家庭暴力,且李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张某主张离婚登记时受胁迫,且财产分割显失公平,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析产。被告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家暴指控无实据,且财产已分割完毕。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以家暴及财产隐匿为由主张撤销离婚登记的法律效力及财产重新分割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中,原告提交了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意见》,证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放弃条款的签名系伪造,并补充提交了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以佐证家暴情节。被告质证认为鉴定意见程序违法,且离婚登记已完成,身份关系不可逆。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财产转移的具体流向。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并完成登记后,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原则上不得仅以事后发现家暴或财产问题为由撤销离婚登记。当事人应通过离婚损害赔偿或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寻求救济,体现了司法对婚姻登记安定性的维护及对程序正义的尊重。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