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申请执行谢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谢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2年5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完成登记。离婚后,吴某发现谢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实施家庭暴力,且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存在重大误解。吴某主张,谢某利用离婚冷静期制度恶意规避责任,且在冷静期内未真正达成离婚合意,而是通过胁迫手段迫使吴某签署协议。吴某认为该离婚登记行为违法,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恢复婚姻关系,并重新分割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登记在存在家庭暴力及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形下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过程中,吴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录音录像等物证与视听资料,证明谢某实施家暴及胁迫行为。谢某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冷静期已过,登记合法有效。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时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及是否存在法定撤销情形。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揭示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应对家庭暴力及意思表示瑕疵时的法律适用难点。提示当事人在协议离婚中需确保意思表示真实,若存在胁迫或暴力情形,应通过诉讼途径确认婚姻效力,而非仅依赖行政登记程序,为类似家事纠纷的处理提供了程序性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