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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6月,双方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债务由李某独自承担。2023年7月,债权人王某起诉要求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某在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显失公平,且李某存在转移财产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张某主张该离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实质上是逃避债务的虚假离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记录及债权人王某的起诉状作为主要书证,证明债务存在及李某疑似转移财产。被告李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债务真实性提出异议。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组织双方就债务分担进行协商,但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遂转入正式审理程序。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中债务承担条款的内部效力与外部对抗效力的区别。离婚登记一旦完成,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当事人不得仅以债务分担不公为由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对于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仅在夫妻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方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了责任的一方事后可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