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非军人)与被告李某(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张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李某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坚决反对。因李某系现役军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张某主张双方长期分居且沟通断绝,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法定准予离婚的特殊情形(如军人有重大过错)。案件涉及涉外因素,张某曾长期居住海外,但婚姻缔结及主要生活基础均在国内。法院需重点审查军人婚姻保护原则与婚姻自由原则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适用再审/申诉审查程序。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原告提交了结婚证、分居证明及海外居住记录作为物证及书证;被告及第三人提交了服役证明及不同意离婚的书面声明。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特别是关于“感情确已破裂”的举证情况。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人婚姻中,非军人一方在缺乏军人重大过错证据时,法院对离婚诉求的审慎态度。体现了法律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同时也规范了再审程序中书面审理的适用边界,强调了举证责任在维护军婚稳定中的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