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某涉外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林某某与高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高某某长期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抚养非婚生子,严重侵害林某某权益。双方协议离婚时,高某某承诺支付损害赔偿金及子女抚养费。后因高某某未履行赔偿义务,林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涉外财产执行,争议核心为高某某是否存在重大过错及损害赔偿的具体落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执行法官审查了原生效调解书及林某某提交的物证,包括高某某转移财产的银行流水单据及涉外婚姻登记证明。高某某辩称部分款项已用于子女生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法院重点围绕证据形式中的财务凭证进行核实,确认高某某存在恶意逃避执行行为。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高某某同意在限期内一次性支付剩余损害赔偿金及拖欠的子女抚养费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若逾期履行,林某某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由高某某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即便进入执行阶段,法院仍可促成双方就损害赔偿达成和解。对于转移财产等过错行为,通过执行调解强化了对无过错方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效率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