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双方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历经30日冷静期后领取离婚证。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巨额债务,且协议中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约定明显不利于孩子成长。张某认为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约定,恢复婚姻关系或重新分割财产。被告辩称离婚登记程序合法,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拒绝撤销。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隐瞒债务及协议签订时的胁迫情形;被告提交离婚登记档案及双方签字确认的协议原件,主张程序合规。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进行了技术鉴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届满并领取离婚证后,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当事人仅以冷静期内反悔或发现财产分割不公为由,请求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缺乏法律依据。这警示公众,离婚协议一经登记即具法律效力,争议应通过诉讼主张撤销或变更协议条款,而非否定登记效力。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