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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朱某某军人配偶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系合法夫妻,朱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现年六岁。双方因长期分居及性格不合,感情逐渐淡漠。原告多次沟通无果后提起离婚诉讼。争议焦点在于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与存款分割。被告以军人身份为由,主张维护军婚稳定,反对离婚,但承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对未成年子女随原告生活无异议,但对财产分割比例存在较大分歧,原告主张被告存在过错,要求多分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和解。庭审中,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房产证及子女出生证明;被告提交了军人身份证明及婚前财产公证。针对房产价值争议,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涉案房产现值。双方围绕感情是否破裂及财产分割合理性展开辩论,法院查明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博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博某某抚养,被告朱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三、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相应折价款;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人配偶离婚案件中,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法院应依法判决离婚,体现对婚姻自由与军婚保护平衡的司法考量。同时,通过鉴定意见厘清财产价值,保障了非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为同类涉军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