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10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李某提出离婚。张某在孕期情绪波动较大,李某多次通过手机录音及家庭监控录像(视听资料)记录张某的激烈言辞,并以此为由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且李某在冷静期届满后拒绝配合办理离婚登记。张某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并主张在哺乳期及孕期期间,李某存在过错,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程序的中止效力及孕期妇女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手机录音、家庭监控视频及银行流水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转移财产行为及双方未达成真实离婚合意。被告李某辩称双方已签署离婚协议,仅因冷静期制度导致登记未完成。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事实认定清楚,但考虑到双方仍有调解可能,且涉及孕期妇女特殊保护,二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确认此前向民政局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共同领取离婚证而自动失效;二、双方同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被告李某承诺不再实施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并书面保证尊重原告孕期及哺乳期权益;三、双方就现有夫妻共同财产达成临时保管协议,待哺乳期结束后另行协商或诉讼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财产分割)、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孕期、产期、哺乳期男方离婚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原则)。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内,若一方反悔或双方未共同到场领取离婚证,离婚登记申请自动失效,婚姻关系依然存续。同时,强调了在女方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司法实践应侧重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维护家庭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