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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外籍)与被告乙(中国籍)婚后育有一女,现年两岁。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争议焦点在于子女抚养权及探望权。鉴于孩子尚处哺乳期,原告主张由其直接抚养并定居国外,被告则坚持在中国抚养。原告提交了一段视频,显示其具备优越的经济条件及海外居住证明,试图证明其抚养优势。被告对视频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该视频系剪辑拼接,且原告长期缺席孩子成长过程。双方就孩子未来教育环境及跨国探望可行性产生激烈争执,涉及涉外因素下的子女最佳利益原则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保护,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进入再审/申诉审查阶段,法院重点围绕原告提交的视听资料证据进行质证。原告申请专家辅助人对视频完整性进行说明,被告申请调取原告海外居住地的社会福利记录以核实其抚养能力。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重点平衡哺乳期子女的稳定生活环境与父母双方的抚养意愿,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 准予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2. 婚生女由被告乙直接抚养,随被告在中国生活,原告甲享有每月两次探望权,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个和第三个周末;3. 原告甲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4. 原告甲享有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的长期探望权,被告乙应予以配合,不得无故阻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涉外离婚中,法院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严格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跨国抚养与探望难题,既保障了哺乳期子女的生活稳定性,又明确了非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利,为类似涉港澳台或涉外家事纠纷提供了柔性司法解决的范例。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