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系中国籍,被告系外籍人士,双方于境外登记结婚后回国定居。婚后育有一子,现年六岁。因长期文化差异及被告长期滞留国外未归,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主张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取得子女抚养权,被告同意离婚但主张共同财产中位于国内的房产归其所有,并拒绝支付抚养费。本案涉及涉外婚姻效力认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跨境财产分割等复杂法律问题,且涉及未成年人隐私,需不公开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就离婚意向达成一致,但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分歧较大。庭审中,原告提交了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及被告长期居留海外的签证记录等书证;被告提交了国内房产购买合同及收入证明等书证。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五千元,直至子女十八周岁;三、位于国内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四、驳回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在保障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下,法院对抚养权及财产分割的裁判尺度。同时体现了中级人民法院对涉港澳台及涉外家事案件的管辖权适用,以及不公开审理在保护当事人隐私方面的程序价值,为类似复杂涉外家事纠纷提供了参考范例。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