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申请执行曹某涉外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中国籍)与曹某(外籍)于2018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2021年,曹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双方协议离婚时,蒋某主张曹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损害赔偿。因曹某拒绝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赔偿条款,蒋某提起诉讼。本案涉及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及离婚冷静期后协议履行争议,核心在于认定曹某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过错及赔偿金额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蒋某提交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及银行流水,证明曹某过错及财产转移事实;曹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涉外婚姻效力认定及过错证据链完整性,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驳回原告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中过错认定的证据标准,对冷静期后协议履行争议提供裁判指引,强调保护无过错方权益,体现司法对婚姻忠诚义务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