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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朱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朱某系合法夫妻,朱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及长期分居产生矛盾。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朱某虽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及朱某持有的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分割比例。于某主张该房产为婚后共同购买,应均等分割;朱某则认为部分款项属于其个人专属权益,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双方未能就财产清单及估值达成一致,导致诉讼陷入僵局。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进行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某提交了房产证、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物证及书证,证明房产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被告朱某提交了军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复员费发放明细,主张特定款项具有人身专属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对关键财产凭证进行了审查核实,确认了财产性质及归属基础。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二、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于某所有,于某向被告朱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被告朱某名下的军人复员费中,扣除个人专属部分后,剩余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原告于某分得其中百分之四十的份额;四、驳回原告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离婚财产分割的特殊规则,特别是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计算与分割方法。法院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了非军人配偶的财产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平衡保护,为类似涉军离婚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