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婚后育有一子。因李某长期存在家庭暴力及婚外情行为,双方曾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但在离婚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冷静期届满后,李某拒绝配合领取离婚证,张某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主张过错损害赔偿。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争议,且原告主张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多分财产并赔偿精神损害。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纠纷,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原告提交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家暴事实,以及银行流水证明财产转移。被告对家暴指控予以否认,但承认曾有过错行为。双方围绕过错认定、财产分割比例及子女抚养权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组织多次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双方离婚登记有效,婚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解除;二、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并配合办理剩余共同财产过户手续;三、婚生子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千元。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内发现过错行为后的救济路径,强调在尊重行政登记效力的前提下,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损害赔偿与财产分割争议。同时体现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为类似涉家暴及财产转移的家事案件提供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