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管辖权异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15年在我国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乙回国后长期未归,双方感情渐生裂痕。2023年,甲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乙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境外,我国法院无管辖权。甲提交了一段乙在视频通话中承认长期分居且拒绝履行家庭义务的视听资料,并附乙入境记录证明其曾短暂回国。法院需审查涉外因素对管辖权的影响及证据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针对管辖权异议,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听证。原告甲提交了视听资料及出入境记录作为关键证据,证明被告虽具外籍但与中国有密切联系。被告乙辩称其已定居国外,我国法院不应管辖。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曾在国内居住且婚姻登记地在国内,我国法院享有管辖权。随后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双方就离婚及子女抚养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即便一方为外籍,只要婚姻缔结地或被告曾在国内有经常居住地,我国法院即享有管辖权。同时,视听资料在证明感情破裂及当事人意愿方面的证据效力得到确认,为类似涉外家事案件的管辖权确定及证据认定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