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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谢某涉外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谢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谢某长期对朱某实施家庭暴力,朱某多次报警并就医。朱某通过恢复谢某手机删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云端备份的伤情照片等电子数据,证明谢某存在重大过错。朱某起诉要求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谢某辩称双方感情破裂系性格不合,否认暴力事实,但无法提供反证。本案涉及涉外因素,且因涉及家庭暴力隐私,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及家庭暴力隐私,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云端存储的伤情照片及医院诊断证明。被告谢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鉴定或提供相反证据。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损害赔偿金额及子女抚养权归属展开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谢某离婚;二、婚生子由朱某抚养,谢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谢某因实施家庭暴力存在过错,向朱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双方确认上述协议内容无误,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外离婚纠纷中,电子数据作为认定家庭暴力关键证据的效力。法院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当事人隐私,并依据过错原则支持损害赔偿,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为类似案件中电子证据的采信及隐私保护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