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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怀孕。双方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冷静期内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归李某所有。冷静期届满后,张某以自身处于孕期、且协议显失公平为由,拒绝配合办理离婚登记,并诉请撤销已提交的离婚申请。李某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张某在冷静期内未提出书面撤回申请,要求继续办理离婚登记。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以涉孕期为由主张撤销离婚登记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方案的变更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及孕期敏感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张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怀孕诊断证明及双方离婚冷静期内的微信聊天记录,主张被告存在胁迫情形;被告李某则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及民政局受理回执,证明程序合法合规。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冷静期制度的立法本意及孕期保护条款的适用边界。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刚性约束力,即便一方处于孕期,若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撤回申请,不得单方撤销离婚登记程序。这有助于维护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同时提示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需审慎评估自身权益,孕期保护条款主要适用于诉讼离婚中的限制起诉情形,而非协议离婚的撤销权依据。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