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因李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张某不堪忍受,双方于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冷静期内,张某反悔,认为离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且财产分割显失公平,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张某主张离婚时未充分告知冷静期权利,且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转移共同财产。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已过,登记合法有效,拒绝撤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否以“反悔”或“程序瑕疵”为由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以及家暴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启动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庭审中,原告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报告及银行流水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家暴事实及财产转移情况;被告提交离婚协议书及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证明,主张程序合法。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的效力及家暴对财产分割的实质影响。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确认双方离婚登记有效,婚姻关系已解除;2. 被告李某就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暴力行为向原告张某书面赔礼道歉;3. 被告李某自愿补偿原告张某人民币五万元,作为对原财产分割方案中遗漏房产增值部分的补充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 双方就子女抚养及剩余财产再无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离婚登记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仅以“反悔”为由撤销登记。但对于存在家庭暴力或财产隐匿等情形,法院可通过调解引导过错方承担补偿责任,既维护登记效力,又实质保障弱势方权益,体现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实质解纷”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