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谭某某军人配偶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系夫妻,谭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陈某某主张谭某某长期未履行家庭义务,且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陈某某认为谭某某的过错行为严重伤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判决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案件涉及军人配偶离婚的特殊限制及过错损害赔偿争议,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隐私性较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军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转入诉讼程序。陈某某提交了谭某某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截图、酒店消费记录及亲子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证明谭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谭某某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过错行为与感情破裂的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子由陈某某抚养,谭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3. 谭某某因存在重大过错,自愿向陈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4.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条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军人配偶离婚纠纷中,若军人一方存在法定过错情形,非军人配偶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同时,体现了法院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与保障非军人配偶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以及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涉军家事纠纷、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