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申请执行陈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邓某与被告陈某系夫妻,陈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破裂,邓某提起离婚诉讼。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中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及陈某名下的军人复员费分割。邓某主张该房产为婚后共同购买,应均等分割;陈某则辩称房产首付来源于其婚前个人积蓄,且复员费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对财产性质认定分歧较大,未能自行协商,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邓某提交了房产证、银行转账记录及双方沟通的录音(视听资料),证明购房出资情况及感情破裂事实。陈某提交了军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婚前存款凭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财产分割比例及复员费处理展开释法说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原告邓某与被告陈某离婚;2. 涉案房产归被告陈某所有,陈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邓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3. 陈某名下的军人复员费中,扣除个人专属部分后,剩余款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军人复员费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处理规则,即区分个人专属部分与共同财产部分。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对非军人配偶合法权益的平衡,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矛盾,维护了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