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杨某军人配偶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与被告杨某系夫妻,杨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杨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董某主张杨某在服役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具体表现为长期未履行家庭义务且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董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杨某辩称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且董某所述过错缺乏事实依据,拒绝离婚及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过错,以及董某提供的证据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该过错与离婚及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且事实相对清晰,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董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及一份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心理咨询鉴定意见,旨在证明杨某存在过错及精神损害程度。杨某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亦未提交反驳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董某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性及关联性,特别是鉴定意见的专业性与客观性,以判断是否达到证明标准。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董某与被告杨某离婚;二、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三万元;三、驳回原告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若军人配偶一方存在法定过错,非军人配偶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同时,确立了在书面审理模式下,对鉴定意见等证据的审查标准,强调了证据链完整性在认定过错及确定赔偿金额中的关键作用,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