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与陈某军人配偶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邓某(非军人)与陈某(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邓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陈某因服役未到庭。双方争议焦点为位于某市的房产及陈某名下的军人伤亡保险金、住房补贴等财产分割。邓某主张上述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陈某代理人辩称住房补贴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归陈某个人所有。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驳回邓某关于分割军人专项费用的请求。邓某不服,以事实认定不清为由申请再审,主张该费用实质为婚后共同积累。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再审申请人邓某提交了原一审判决书、房产登记信息及军人配偶身份证明。被申请人陈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通过审查书证,重点核实了涉案财产取得时间及性质认定依据,未组织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一、维持原判决中准予邓某与陈某离婚的部分;二、撤销原判决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发回重审。在重审中,部分支持邓某关于分割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诉请,其余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人配偶离婚案件中,军人专项费用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法院严格区分人身专属性与共同积累性财产,既保护军人合法权益,又公平分割婚后共同贡献部分,体现了对军婚特殊保护与婚姻财产公平原则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