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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女方)系现役军人配偶,婚后育有一子。张某在哺乳期内发现丈夫李某存在重大过错,遂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损害赔偿。李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抗辩,称张某单方起诉违反《民法典》第1081条关于军人配偶离婚需得军人同意的规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女方处于哺乳期这一特殊保护期内,其离婚诉权与军人婚姻保护条款的适用冲突,以及过错方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军人婚姻特殊规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哺乳期诊断书及被告过错行为的物证(如聊天记录打印件、转账凭证)。被告提交服役证明及不同意离婚的书面声明。双方经诉前调解未果,法院对证据真实性及法律适用进行书面审查。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人婚姻中,即便女方处于哺乳期,若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且无重大过错,法院需严格审查诉权行使边界。原告撤诉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稳定的尊重,同时也提示当事人在此类特殊案件中应审慎评估诉讼风险,优先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