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杨某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冷静期内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杨某某抚养,张某某支付抚养费。然而,在冷静期届满申请离婚登记前,张某某发现杨某某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报警记录在案。冷静期结束后,杨某某单方面前往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民政局经审查后颁发了离婚证。张某某认为该离婚登记程序违法,且杨某某在冷静期内实施家暴违背公序良俗,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张某某主张,杨某某利用冷静期规避责任,且家暴行为导致其无法在冷静期内有效行使撤销权,故原离婚登记应属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被告杨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民政局出具的离婚证及双方无其他争议的声明。原告张某某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记录、伤情鉴定意见以及两名邻居的证人证言,旨在证明杨某某在离婚冷静期内实施家庭暴力,且该暴力行为影响了离婚登记的合法性与自愿性。双方围绕家暴证据的真实性及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边界,指出冷静期旨在防止冲动离婚,而非保护家暴受害者或作为逃避法律责任的工具。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结案,强调了行政登记行为的公定力,同时警示当事人在遭遇家暴时应及时寻求司法救济而非仅依赖行政撤销程序,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弱势群体与维护行政秩序平衡的裁判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