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女方、债务由男方承担,并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冷静期内,男方发现女方隐瞒巨额债务且存在转移财产行为,遂撤回离婚申请。后女方单方持伪造的男方签字文件及虚假居住证明,再次向民政部门申请离婚并获准登记。男方发现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分割及离婚登记程序合法性争议,核心在于审查离婚登记时双方是否真正达成合意及材料真实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外籍当事人信息,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原告提交物证包括:民政局存档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银行流水显示的大额异常转账记录、以及公证处出具的男方未亲自到场办理离婚的证人证言。被告辩称登记程序合法,但未能提供男方亲自签署的原始离婚协议书原件。双方围绕离婚登记时意思表示真实性及证据链完整性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涉外婚姻中身份认证与意思表示的实质要件。
判决结果
本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民政部门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违法,予以撤销;二、双方恢复婚姻关系,但需重新协商财产分割方案;三、本案诉讼费用由民政部门承担。双方自愿签署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中“冷静期”制度与行政登记审查义务的关系,强调即便在协议离婚模式下,行政机关仍需对当事人身份及意思表示真实性进行必要形式审查。对于涉外婚姻,更应严格核实签字真实性,防止一方利用信息不对称或伪造材料规避法律程序,保障婚姻自由与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