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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5月,张某某经医院确诊怀孕,目前处于孕期特殊保护阶段。高某某以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张某某辩称,依据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且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高某某提交了一段录音作为视听资料证据,试图证明双方存在长期矛盾,但未能提供法定应当准予离婚的严重情形证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男方在女方孕期提起离婚诉讼的合法性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依法进行了诉前调解程序,但因女方处于孕期,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高某某提交了双方争吵的录音(视听资料)及聊天记录,主张感情破裂;被告张某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怀孕诊断证明,援引法律关于女方孕期特殊保护的规定进行抗辩。合议庭重点审查了原告证据的证明力及被告提出的程序性抗辩理由,确认女方确处于孕期,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民法典》规定的例外情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原则上不得提出离婚的法律适用边界,体现了法律对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倾斜保护。同时,强调了“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唯一实质标准,即便在允许起诉的例外情形下,仍需严格审查证据,防止滥用诉权,维护婚姻家庭稳定。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