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徐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离婚纠纷案

徐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孙某某在徐某某孕期期间,因家庭琐事多次实施肢体冲突,并伴有言语侮辱,构成家庭暴力。徐某某遂起诉离婚,主张子女抚养权及损害赔偿。鉴于徐某某处于哺乳期,法院依法对男方提出离婚诉请进行限制审查,但女方诉请不受此限。审理中,徐某某提交了一段记录孙某某砸毁家具及推搡其致轻微伤的视听资料,孙某某虽否认暴力,但无法提供反证。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探望权行使方式存在重大分歧,孙某某坚持要求共同抚养,徐某某则要求独占抚养权并禁止孙某某接触子女。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徐某某提交的视听资料证据,认定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清晰,足以证明孙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涉及女方特殊保护期,法院未组织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对原告诉请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确认孙某某的暴力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及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处于孕期、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原则,同时明确了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原告撤诉虽终结程序,但法院对暴力事实的认定具有警示意义,为后续可能的诉讼或执行提供了事实基础,彰显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