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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后,因文化差异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乙长期存在酗酒及言语暴力行为,原告甲多次劝阻无效,遂提起离婚诉讼。双方曾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登记,但在离婚冷静期内,原告甲发现被告乙转移共同财产且未如实披露债务。原告甲认为被告存在重大过错,主张撤销离婚登记并请求损害赔偿。因涉及外籍当事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案件具有高度私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涉外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甲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乙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过错行为及冷静期内的财产转移迹象;被告乙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及过错证据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原告甲在庭审过程中,考虑到被告乙已主动返还部分转移财产并书面承诺改正,经法院释明后,原告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离婚冷静期制度与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平衡处理。在涉外家事案件中,法院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当事人隐私,同时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准许撤诉既节约司法资源,也给予当事人修复关系或重新协商的空间,彰显了家事审判的柔性理念。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