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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申请执行王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王某系夫妻,王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一套房产及若干存款。后双方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冷静期内,王某反悔并拒绝配合办理离婚登记及财产分割手续。刘某遂诉至法院,主张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并请求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在冷静期内的权利救济及财产分割方案的执行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清晰、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房产证复印件及银行流水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财产现状及协议内容。被告王某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确认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归原告刘某所有,刘某需向被告王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夫妻共同存款平均分割。以上判决支持了原告刘某关于解除婚姻关系及财产分割的主要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离婚纠纷中,若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但因一方反悔导致协议离婚未果,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并分割财产。这为保护非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司法指引,同时也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公平原则的平衡。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