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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涉军人离婚析产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非军人)与被告张某(现役军人)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张某父母去世,遗留一套位于某市的房产及存款。因张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感情渐生裂痕。2023年,李某起诉离婚,主张该房产及存款系张某父母指定赠与张某个人,属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张某辩称该遗产未明确排除其配偶,且双方有约定归共同所有,拒绝离婚并反对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一方继承所得财产的性质认定及离婚时的析产规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被告张某系现役军人且身处边疆部队,无法到庭,法院依法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李某提交了结婚证、离婚起诉状、张某父母遗嘱公证书、房产登记信息及婚后还贷流水等书证,证明感情破裂及财产状况。被告张某通过部队政治机关出具书面意见,提交遗嘱原件复印件及双方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主张不同意离婚及财产归属。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位于某市的房产归被告张某所有,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二十万元;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民法典相关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离婚案件中,即便一方为军人,其合法继承的财产若未明确约定为个人所有,仍可能涉及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对非军人配偶财产权益的平衡,确立了书面审理在涉军案件中的适用规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