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办理登记,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大额存款,且未如实申报财产,严重损害了张某的财产权益及子女利益。张某认为该财产分割方案显失公平,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的财产分割条款,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过冷静期,拒绝重新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被告李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及沟通记录,主张财产分割已达成一致。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依法审查了证据效力,并听取了双方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状况的陈述。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登记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隐匿财产折价款人民币二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后,若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法定情形,另一方仍有权请求重新分割财产。裁判体现了对弱势方财产权益及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警示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应诚实信用,全面披露财产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