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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董某某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男)与被告董某某(女)系夫妻,董某某现处于哺乳期。冯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存在家庭暴力并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董某某辩称未实施暴力,且处于哺乳期依法不得由男方提出离婚。冯某某提交报警记录及伤情照片,董某某申请司法鉴定,结论显示伤情系意外所致。法院查明双方矛盾主要源于育儿观念分歧,冯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董某某存在法定禁止离婚情形或严重家暴行为,且董某某处于法律特殊保护期。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进行诉前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未成。庭审中,双方围绕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及财产分割方案展开辩论。原告提交报警回执、医院诊断证明及现场照片;被告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所述伤情非被告所致,并提交婴儿出生证明以证明处于哺乳期。合议庭对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冯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女方在哺乳期内的特殊保护原则,强调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除非女方提出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同时,体现了家暴认定需以充分证据为基础,防止滥用诉权,维护家庭稳定与妇女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