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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曾某某军人配偶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系夫妻,曾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高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曾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损害赔偿。高某某提交了一份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试图证明曾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曾某某辩称双方感情未破裂,且高某某所述不实,强调军人婚姻受法律特殊保护,且高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过错行为,请求法院驳回诉请。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亲子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果。法院重点审查了高某某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认定曾某某存在法定过错情形,以及是否符合军人配偶离婚的严格限制条件。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人配偶提起离婚诉讼的严格审查标准。在缺乏确凿证据证明军人一方存在法定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即便涉及亲子鉴定等间接证据,法院亦倾向于维护军人婚姻稳定,体现法律对国防利益的特殊保护。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