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曾某某军人配偶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系夫妻,曾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曾某某长期驻守边疆,聚少离多。近年来,高某某发现曾某某在通信中与其他异性保持暧昧联系,并存在大额不明支出,疑似用于不正当交往。高某某认为曾某某的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且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造成负面影响。高某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曾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判决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并要求曾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曾某某辩称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亦否认存在过错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被告为现役军人,适用特殊审理程序。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双方提交的物证,包括曾某某的通信记录截图、银行转账凭证及购物发票等。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鉴于涉军婚姻的特殊性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法官着重释法说理,引导双方理性处理争议。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曾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子由曾某某抚养,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 共同财产中房产归曾某某所有,曾某某补偿高某某折价款;4. 曾某某自愿向高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平衡。在尊重军人婚姻稳定性的同时,亦充分保障非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维护了家庭和谐与未成年人利益,又实现了对过错方的惩戒与对无过错方的救济,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