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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诉曹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案

案件事实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曹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曹某某系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长期分居及沟通不畅产生矛盾。2022年,韩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曹某某作为军人坚决不同意离婚,主张双方矛盾系生活琐事,且其正在执行重要任务,无暇顾及家庭并非感情破裂之因。韩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双方已分居两年以上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但曹某某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证人系韩某某亲属,存在利害关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时,是否满足“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条件,以及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二审中,双方围绕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韩某某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试图证明分居事实;曹某某则质证指出证人身份瑕疵,并提交了其近期立功受奖证书及部队出具的在岗证明,以佐证其履行军人职责及维护婚姻稳定的意愿。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全面质证与认证,重点审查了军人婚姻保护条款的适用边界及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

判决结果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法明理,原告韩某某认识到诉讼对军人家庭及国防事业的影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配偶离婚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原告撤诉)、第一百七十四条(二审审理方式)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在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且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通过调解与释法,引导非军人配偶理性对待婚姻危机,最终促成原告撤诉,既维护了军婚稳定,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