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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彭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与被告彭某系再婚夫妻,彭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及长期异地分居产生矛盾,彭某多次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拒绝离婚。董某遂诉至法院,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在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且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应依据《民法典》第1081条限制离婚请求权。此外,双方对位于某市的房产及彭某持有的退役安置费性质存在分歧,董某认为该安置费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彭某提交部队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及立功证书,主张适用军人婚姻保护条款。原告董某申请对涉案房产价值及退役安置费构成进行司法鉴定,并提交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分居证明及银行流水,以证明感情破裂及财产混同情况。法院组织双方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并围绕军人婚姻特殊性及财产分割方案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董某与被告彭某离婚;二、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董某所有,董某向被告彭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被告彭某名下的退役安置费中,扣除个人专属部分后,剩余款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董某分得三分之一。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人婚姻保护并非绝对禁止离婚,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军人一方重大过错时,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同时,厘清了退役安置费中个人专属部分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为涉军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