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张某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抚养权归何某某,张某某支付抚养费。离婚登记后,何某某发现张某某通过伪造电子签名及篡改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主张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何某某认为该行为恶意规避离婚冷静期制度,损害其合法权益及子女稳定生活环境,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准予撤销离婚登记的行政行为,恢复原离婚登记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某某提交婚姻登记档案、电子数据鉴定报告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张某某存在伪造证据行为;被告张某某辩称系因重大误解申请撤销。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撤销离婚登记的法定事由,结合庭审质证情况,对证据链完整性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准予撤销离婚登记的行政行为;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下,当事人不得通过伪造证据恶意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法院严格审查电子数据真实性,维护了婚姻登记秩序的严肃性,对遏制利用程序漏洞侵害配偶及子女权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