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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冯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吴某与被告冯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诉讼期间,冯某处于哺乳期,依法享有特殊保护。吴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子女由其抚养并分割共同财产。冯某辩称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且因照顾婴儿需经济支持,不同意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哺乳期生活费用承担产生较大争议,吴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家庭收入,冯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及育儿记录佐证其抚养能力与必要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女方哺乳期特殊情况,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书证展开质证,重点辩论女方在特殊保护期内的权益保障及子女抚养安排。法院查明冯某确在哺乳期,且双方矛盾尚未达到法定离婚标准,遂组织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法律对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原则。在女方处于孕期、产期或哺乳期时,除非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否则一般不予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诉讼。原告撤诉符合司法实践对弱势方权益的倾斜保护导向。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