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后,因文化差异及财产管理分歧产生矛盾。双方于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存款归男方,并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届满后,原告以被告隐瞒巨额境外债务、协议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离婚登记及财产分割方案。被告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债务已如实披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否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为由单方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及财产分割协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涉及外籍当事人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对被告境外资产进行司法审计,并提交鉴定意见证明资产规模远超披露金额。被告质证认为鉴定程序违法且与离婚协议签署时的认知状态无关。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条款的公平性,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但因分歧过大未能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并完成登记后,离婚效力即时发生。当事人仅以财产分割不公或事后发现新证据为由,不能直接撤销离婚登记,应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另行诉讼解决。这体现了司法对婚姻登记行政效力的尊重及维护身份关系稳定性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