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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赵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吴某与被告赵某系夫妻,赵某为现役军人。吴某在孕期提出离婚,赵某因执行任务未到庭。吴某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继承赵某父亲遗留的特定遗产。赵某父亲生前立有遗嘱,明确遗产由赵某个人继承,但吴某认为该遗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财产性质及军人婚姻保护条款适用存在重大分歧,吴某坚持离婚并析产,赵某方表示不同意离婚且维护遗嘱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鉴于赵某为现役军人,法院依法通知其所在单位政治机关协助送达诉讼文书。审理中,吴某提交了一份公证处的遗嘱鉴定意见,主张遗嘱形式瑕疵;赵某方提交军人身份证明及部队出具的执行任务证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军人婚姻特殊保护及遗产归属展开释法说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双方同意离婚;2. 确认赵某父亲遗留的房产及存款归赵某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吴某放弃分割请求;3. 夫妻共同存款由双方平均分割;4. 吴某自愿放弃对赵某军人津贴的分割主张。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配偶离婚限制)、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调解书效力)。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即便在女方孕期等特殊保护期内,若军人一方同意离婚或双方达成调解,法院可依法处理。同时,厘清了遗嘱指定继承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体现了对军人合法权益及遗嘱自由的双重保护,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