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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冯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冯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诉讼期间,冯某处于哺乳期。朱某发现冯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虚构债务及频繁向亲属转账等方式,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家庭资产大幅缩水。朱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分割财产并主张冯某少分或不分财产,同时要求确定子女抚养权。鉴于冯某处于哺乳期,法院需审慎处理离婚及子女抚养事宜,重点审查财产隐匿事实及证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书面审理程序。原告朱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转账记录及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财产流向鉴定意见,证明被告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被告冯某辩称转账系家庭日常开销及偿还个人婚前债务,但未提供充分反证。法院重点围绕鉴定意见及资金流向进行书面审查,核实财产隐匿情节。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冯某离婚;二、婚生女由冯某抚养,朱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三、针对被隐匿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依法判决由朱某多分,冯某少分;四、驳回朱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内,若存在恶意隐匿转移财产行为,法院仍可依法判决离婚并适用财产少分或不分规则。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财产权益的保护,以及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