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李某婚后育有一女,现年两周岁,处于哺乳期。吴某因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位于某市的房产及李某名下股权。李某辩称夫妻感情未破裂,且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拒绝离婚并主张财产由其个人持有。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女方处于哺乳期这一特殊保护期内,法院是否应限制男方离婚诉权,以及涉股权等复杂资产的析产问题。双方对财产归属及子女抚养权存在重大分歧,导致诉讼程序历经一审、二审后进入再审阶段。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二审中提交的房产证、股权登记信息及银行流水等物证与书证。吴某提交了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及财产现状的证据,李某则提交了证明其经营贡献及反对离婚的抗辩材料。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法律适用及特殊时期保护原则,法院未开庭审理,直接依据书面卷宗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告吴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吴某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含房产及股权)的诉讼请求。本案驳回原告诉请,维持婚姻关系存续状态,财产暂不分割,待哺乳期结束后另行处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女方在哺乳期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强制性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妇女及婴幼儿权益的特殊保护。同时,确立了在离婚诉请被驳回的情况下,暂不处理复杂财产析产问题的裁判规则,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及执行困难,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