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陈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陈某婚后育有一子,现处于哺乳期。韩某主张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非家庭共同生活,要求认定该债务为陈某个人债务并由其独自承担。陈某辩称该款项用于家庭装修及子女教育,属夫妻共同债务。韩某提交了一段录音,显示陈某承认借款未用于家庭。双方对债务性质及子女抚养权归属存在重大分歧,韩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二审中,韩某作为上诉人提交了关键视听资料(录音),主张证明债务非共同用途;陈某作为被上诉人质证认为录音存在剪辑嫌疑且无法单独定案。双方围绕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女方在哺乳期内的特殊保护权益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韩某在起诉后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及当事人处分原则。在涉及未成年子女及特殊保护期的家事案件中,法院尊重原告撤诉意愿,既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也避免了在证据不足情况下对家庭关系及债务性质的强行裁判,体现了家事审判的柔性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