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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徐某军人配偶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系夫妻,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现年六岁。因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缺乏沟通,感情逐渐淡漠。刘某多次尝试沟通无果,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徐某虽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探望权存在较大分歧。刘某主张由自己抚养孩子,徐某主张共同抚养或由其抚养。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未成年子女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鉴于涉及军人配偶离婚及未成年子女隐私,法院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诉前调解阶段,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达成一致。庭审中,原告刘某提交了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及长期分居的通讯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感情破裂及抚养能力;被告徐某提交了服役证明及收入证明,主张抚养条件。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抚养能力及子女最佳利益。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刘某抚养,被告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三、被告徐某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一个周末可探望子女一次,原告刘某应予配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军人配偶离婚纠纷中,法院在保障军人婚姻稳定性的同时,亦需兼顾夫妻感情实际状况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裁判结果体现了对非军人一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科学裁量,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