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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申请执行焦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韩某(女方)与焦某(男方,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女。焦某长期驻守边疆,韩某独自承担育儿及家务。韩某在哺乳期发现焦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录制了相关视听资料。韩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焦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不同意离婚。一审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感情彻底破裂,判决不准离婚。韩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韩某补充提交了焦某承认出轨的录音及聊天记录,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焦某存在重大过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焦某是否构成法定离婚情形及财产分割比例展开辩论。韩某提交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证人证言,证明焦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焦某质证认为部分录音系诱导获取,不予认可。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全面审查,重点考量了涉军婚姻的特殊性及女方在孕期、哺乳期的权益保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准予韩某与焦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某市的房产归韩某所有,韩某向焦某支付折价款;三、焦某因存在重大过错,少分财产,韩某多分。其余诉讼请求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民法典相关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中,若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感情破裂,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打破“军人不同意即不离”的误区。同时,体现了对女方在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倾斜保护,以及过错方少分财产的原则,平衡了国防利益与个人婚姻自由。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