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3年,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并共同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内,甲发现乙隐瞒巨额债务且存在转移财产行为,遂撤回离婚申请。然而,乙伪造甲的签字及视频资料,向民政局谎称双方已重新达成合意,民政局据此错误发放离婚证。甲发现后,以民政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及离婚冷静期制度下的登记瑕疵问题,争议焦点在于民政局审查义务及乙伪造证据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甲提交了一段未经剪辑的原始视听资料,证明乙在冷静期结束后、登记完成前曾胁迫其配合伪造签字,且该视频时间戳清晰。被告民政局辩称已履行形式审查义务。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及民政局在收到撤回申请后仍发放证件的程序违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民政局向原告甲、被告乙颁发的离婚证;二、确认被告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民政局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当事人撤回申请的法律效力,以及行政机关在涉外婚姻登记中应尽的实质审查义务。对于伪造材料骗取离婚登记的行为,法院通过撤销登记维护了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规范婚姻登记程序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