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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马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郭某(女方)与马某(男方,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郭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马某以军人身份为由,要求严格审查离婚必要性,并反对分割其名下部分股权。争议焦点在于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哺乳期妇女权益的平衡,以及特定股权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涉及军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电子数据展开质证,郭某提交了马某银行账户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股权登记电子凭证,证明其隐瞒收入及转移资产行为;马某则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财产来源说明,抗辩部分资产为其个人婚前财产或受特殊政策保护的军人津贴。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郭某与马某离婚;二、对郭某主张分割马某名下某科技公司30%股权的请求,因该股权系马某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不予支持;三、对郭某主张分割马某婚后工资结余及公积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判令马某向郭某支付折价款人民币15万元;四、驳回郭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配偶离婚限制)、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财产分割)、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家务劳动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审裁判)、第一百三十七条(不公开审理)。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离婚案件中,军人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增值部分若未混同,仍属个人财产;同时体现了法律对哺乳期妇女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倾斜保护,平衡了国防利益与个人婚姻自由。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