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高某某与蒋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高某某与蒋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蒋某某系现役军人,被告高某某为其配偶。双方婚后育有一子,共同拥有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及若干存款。因长期分居,感情渐生裂痕。高某某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诉请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蒋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不同意离婚,但承认感情确已无法挽回。双方对房产价值及存款归属存在较大争议,且涉及军人伤亡保险金等特定财产的性质认定。案件涉及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进行再审审查。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秘密及家庭隐私,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原告高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房产证复印件及分居证明等物证与书证;被告蒋某某提交了军人身份证明材料及财产清单。双方围绕财产分割比例及离婚意愿展开辩论,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着重进行调解工作。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2. 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被告蒋某某所有,蒋某某向高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3. 共同存款平均分割;4. 子女由被告蒋某某抚养,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尊重军人婚姻特殊保护原则的同时,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军人一方同意离婚,法院应依法保障非军人配偶的财产权益。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维护了国防利益,又实现了家庭财产的公平分割,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